浦和女子足球队恢复公司名称
虽然关于名字中性化的争议在中国足坛持续不断,但或许没有多少人关注邻国日本足坛的此类新闻。
3月5日,日本三菱重工集团与浦和红宝石株式会社联合宣布,三菱重工获得了参加新一届日本女子职业足球联赛的“浦和红”队冠名权。 从2021赛季开始的三个赛季中,浦和红宝石俱乐部旗下女足将以“三菱重工浦和红宝石(Heavy Urawa Reds)”的队名参赛。
双方在同时发布的公告中强调,俱乐部女足全名“浦和红(Urawa Red Women's Team)”和简称“浦和(Urawa)”保持不变,仅冠名公司名称为添加在团队名称前面。 姓名。 浦和红宝石俱乐部公司也在公告中表示:“作为一家职业联赛俱乐部,我们的目标是中长期实现独立运营,但女足想要建立市场、形成产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所以就像1993年的日本(男足)就像职业联赛刚刚开始时一样,我们将在母公司的支持下继续联合运营一段时间。”
这其实是值得当下中国职业足球界关注和思考的新闻。 日本女子职业足球联赛充分借鉴男子足球职业联赛发展的成功经验,将于今年9月推出名为“WE-”、有11支球队参赛的全新女子足球职业联赛,以取代“(FU -)”已成功运营超过30年。 亚联赛)”,各项录取标准和要求相比过去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正如浦和红宝石俱乐部在官方公告中所说,“我们将在母公司的支持下继续共同运营一段时间”。 [注:浦和红宝石女队于2005年并入浦和红宝石俱乐部。 】 日本新女子职业足球联赛的诸多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名称的“中性化”。 但既然是中性名称,为何浦和女队这次被允许使用“三菱重工”这样的企业名称呢? 而且日本足协和女子职业足球联盟都认可了。 这似乎与我们对日本职业联赛发展要求的印象不符。
更何况,“三菱重工”曾是“浦和红宝石俱乐部株式会社”的大股东,但后来收购了日产汽车株式会社持有的横滨水手俱乐部株式会社股份,根据日本专业联合会“无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三菱重工与三菱工业共同创建了一家名为“ FC Co., Ltd.”的公司。 分别为 60.8% 和 39.2%。 这将取代浦和红宝石俱乐部有限公司持有多数股权的三菱重工,从而避免关联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追根溯源的话,“浦和红宝石俱乐部株式会社”就是“浦和红宝石俱乐部株式会社”。 有点像“三菱重工”集团公司的“孙子”,有“ FC Co., Ltd.”。 夹在中间。 【浦和红宝石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控股方包括其他40多家公司,此处不再详细列出。 ]
如何理解“祖父辈”的公司命名“孙辈”公司的团队? 这就又回到了笔者上一篇文章中强调的“俱乐部”和“俱乐部公司”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请注意,本文开头提到的消息是“三菱重工”和“浦和红宝石株式会社”发表的联合声明。 而不是“浦和红宝石俱乐部”这个实体,它是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商业活动。 此外,日本男子职业足球联赛自1993年起也有一个过渡期,即初期允许公司名称暂时出现在球队名称中,下面具体介绍。
对比中国足协去年12月下发的《关于各级职业联赛非企业变更俱乐部名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这个通知引起了如此大的关注。大争议。 因为《通知》中真正“中立”的并不是俱乐部,而是“俱乐部公司”,也就是“主体”的区别。
首先,无论是欧美还是日本,都是先有“俱乐部”,后有“俱乐部公司”。 他们实行的“中和”是俱乐部的名称,是在国内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 后来,为了顺应专业化的发展,满足各种经营活动和商业化的需要,我们到国内类似的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公司”。
在中国,所谓的“职业俱乐部”实际上是企业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属于二级或三级公司。 公司名称直接出现在俱乐部名称中,可以理解为“命名”。 《通知》的实质是禁止“点名”。 既然被剥夺了称号,相关企业或公司的积极性当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也就是说,足协发出通知的意图和出发点是正确的。 希望国内职业俱乐部能够用“中性名”为下一步的发展和商业发展打下基础,让俱乐部能够生存得更长久。 但由于“俱乐部”与“俱乐部公司”概念的混淆,即使从中国足球职业化的初级阶段起,两者的关系和定位也没有被严格区分。 这样一来,“俱乐部公司”的名字实际上已经改变了。 “中和”当然很容易引起企业和公司的强烈不满。
莱比锡红牛没有母公司名称
提到日本浦和红宝石女足的命名,自然会让人想到RB莱比锡。 很多人甚至拿RB莱比锡作为反例来证明中国足协发布的《通知》不合理、不科学。 但仍然存在误解。
“RB莱比锡”名字中的“RB”并不是“红牛(Red Bull)”的缩写,而是德文“(草皮球运动)”的缩写。 【当然,这是商业运作中的一个小技巧。 毕竟“RB”更容易让人想到“红牛”,仅此而已。 】 而且,德国足协明确规定,俱乐部名称中不允许出现公司或赞助商的名称。 同时,根据德国法律,单一实体(个人或公司)控股的俱乐部不得参加职业联赛,受到“50+1”规定的限制【留撇开莱比锡红牛突破限制的问题不谈]。 因此,虽然红牛早在2006年就想进入德国足坛,但直到2008年德国足球改革,即地区联赛级别(第四级)以下的俱乐部(均为业余俱乐部)不需要联赛参赛许可证,也就是说,不属于德国职业联赛许可制度(DFB)的管辖范围,“莱比锡RB”成立于2009年5月19日。
当时,处于德国五级联赛的马克兰斯塔德(SSV)俱乐部先是单独成立了附属公司,随后又以公司间合作的名义与“Red Bull GmbH”建立了联盟。 关系上,后者获得了马克兰斯塔德俱乐部一线队参加地区联赛的权利。 不过,要参加地区联赛,就需要有相应的梯队,所以红牛从其他俱乐部那里购买了参加青训梯队的权利。 经过东北德国足协审核通过后,RB莱比锡开始了德甲顶级联赛的晋级之路,直至2016-17赛季。 【当然,整个过程相当复杂,这里就不介绍了。 ]
在升级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eV.(莱比锡草原体育注册协会)”俱乐部于2014年升入德甲,根据德国职业联赛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司化,因此进行了注册并已确立的。 有限公司( GmbH)”。其中,1%的股份属于俱乐部,而红牛则持有99%的股份。来自“eV. (德文缩写,意为注册协会)”与“GmbH(德文缩写mit,意为有限责任公司)”,从社团性质到公司性质,在概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这个过程中,红牛进入德国足坛最初是通过“公司与公司”的合作完成的,而不是一个被大多数人误解的“公司”收购“俱乐部”的过程。 而且,除了国内媒体和网络一直将“RB”翻译为“莱比锡红牛”之外,无论是德国还是其他国外媒体都没有称其为“红牛”。 换句话说,正是国内认识上的偏差,将“俱乐部”与其所属的“俱乐部公司”混为一谈,从而判定中国足协的“中立”规定已经“过时”。 这显然是基于错误的理解。 你走得越远,你就走得越远。 【当然,中国足协在制定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将原本希望“中和”俱乐部名称,变成了事实上的“中和”俱乐部公司名称,这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
事实上,莱比锡红牛是红牛收购的全球第五家职业俱乐部。 与前四名(萨尔茨堡红牛、纽约红牛、巴西红牛和加纳红牛)最大的区别在于俱乐部的名称。 里面没有公司名称,这是由于德国足协和德国职业联赛章程中有具体规定。 相比之下,奥地利、巴西、美国和加纳由于各自的足协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而且,即使没有具体规定,红牛收购奥地利“SV萨尔茨堡(SV)”时,被收购的并不是俱乐部本身,而是2000年1月成立的“Sport AG”公司。 【注:“AG”是德文“AG”,意思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过,原来的萨尔茨堡SV奥地利俱乐部早在1933年就成立了,拥有广泛的社区球迷和会员基础。在红牛收购案上,成员们产生了分歧。2005年,有一批人以原来的名字重新组建了俱乐部,一个全新的俱乐部,从当时最低级别的第七级开始。这实际上再次证明了普遍存在的矛盾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强调过的“俱乐部”与其下属“俱乐部公司”之间的关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红牛也控制着俱乐部公司,但莱比锡红牛和萨尔茨堡红牛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运营模式。 与莱比锡RB一样,参加德甲联赛的许可掌握在“俱乐部公司”手中; 而萨尔茨堡红牛参加奥地利职业联赛的牌照仍然掌握在“俱乐部”手中。 这里我就不详细介绍了。 可见,虽然同为欧洲职业足球和职业俱乐部,但各个国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这其中还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历史原因。 我们对欧洲职业足球和职业俱乐部有清晰的了解。 对足球的理解显然太肤浅了。
上面介绍了这么多,核心只是为了说明一点,那就是“俱乐部”和“俱乐部公司”是两个概念,而且应该是“俱乐部”而不是“俱乐部公司”这个名字。中性的”。 正是因为理念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职业联赛规则也有所不同。 关于球队名称的具体问题,有的可以有“命名公司”,有的则不允许有“命名公司”。 从俱乐部运营和市场开拓的角度来看,允许“冠名赞助商”肯定更有利。 但这显然需要各国和地区首先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规定。 简单地照搬欧美规则给中国职业足球显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更违背了“中国特色职业足球”“转型之路”的初衷。
只有具有中性名称的公司才能实现股权多元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要求“俱乐部”所属“俱乐部公司”的名称保持中立并没有什么错。 因为只有一个中性的名字才能吸引其他商家或公司赞助,俱乐部可以通过出售“冠名权”获得更多的营业收入,甚至可能是一笔“大买卖”。
当然,本文开头提到的“祖父”公司为“孙子”公司的球队命名是特例,但这正是中国足球所谓的“职业俱乐部公司”过去20年所做的事情。 不同的是:中国的冠名赞助商每年都是直接支付从“父亲”到“儿子”的输血费用,然后加上一个标题,以表明输血的来源。 如果没有输血,“儿子们”根本无法生存。 在日本职业足球中,“祖父”公司和“孙子”公司之间不存在“输血”。 “孙子”公司(足球俱乐部公司)完全靠自我生产、自我管理生存。 如果有冠军,如果有好名声,你的生活也许会更好; 如果你没有一个好名字,你的生活可能会更艰难。
不过足球俱乐部运营模式,俱乐部公司名称“中和”的意义并不在于是否有“冠名赞助商”,而在于俱乐部公司可以继续增资扩股,真正实现“优化股本”。 《五十条》提出了“俱乐部的股权结构”。
以“浦和红宝石株式会社”为例以本文开头提到的为例。 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原名“三菱汽车足球俱乐部株式会社”。 公司名称中企业名称的存在,也正是本文前面提到的日本职业联赛发展初期的过渡时期允许这种情况存在的原因。
到1996年12月,日本职业联赛运营第四年末,公司首次增资增股。 埼玉县和浦和市(相当于国内省市政府)分别购买了该俱乐部。 5%的股份,资本金从成立之初的5000万日元增至9000万日元,三菱汽车仍持有90%的股份。 同时,俱乐部公司名称也相应变更为现名。
到2000年,俱乐部公司的股份被稀释为29名股东,其中包括埼玉县内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三菱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以及两个县市政府。 资本金增至1.6亿日元。 。 最近一次增资扩股是在2017年,目前拥有43名股东和两个县市政府,注册金额为2.728亿日元。
几乎所有日本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都有这种模式。 与中国足球相比,从1992年红山口会议到现在,职业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机会。 完全可以将职业俱乐部的名称和职业俱乐部公司的名称中和,从而实现多元化的股权结构。 变化,比如2004年AA成为中超之后,2009年“反赌扫黑”之后等等。遗憾的是,这几年,AA“职业化”的出发点和动力中国足球一直围绕着“成绩”这个“接力棒”,以成绩作为评判的标准,就像1994年职业联赛推出后,中国足球历届领导人总是想要一个“标志性的结果”——进入职业联赛。世界杯或者进军奥运会,来证明“职业足球的改革是成功的”,从而忽略了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中的很多基础。 性建设工作、实质性改革和步骤,早已被外界称为“伪职业”,包括不断被外界诟病、如今直接导致中国足球衰落的“金元足球” 。 忽视基础工作而期望快速见效、见效的后果。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足球的职业化已经持续了近30年,这期间埋下的“坑”并不是中国足协发布“通知”“去法人化”所能填补的。 当然,这份通知的本质是亡羊补牢,为中国足球“补课”,为上赛季已经完成的“教训”“补课”。日本足球职业化的初级阶段。 但稍显遗憾的是,政策制定者对“俱乐部”和“俱乐部公司”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并没有同时实现俱乐部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名称的中性化。 这是问题和争议的核心。
当然,必须看到,中国足球的发展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 比如,三年多前就有关于中立性问题的相关文件,但文件起草后一直没有正式发布。 这显然与中国足球领导层的快速更迭有很大关系。 假设三年前就做出了类似的决定,并且必须在2021年之前全面实施,那么不仅名称要中性化,股权结构也要同时多元化。 因为有三年的缓冲期,可能会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但这些在中国足协层面是无法解决的,所以这里就不讨论了。
何时允许同名“二级公司”存在
如果说中国足协发布的关于撤销法人名称的《通知》中真有“bug”,恐怕就在规定和要求的第六条中,即“俱乐部或者其他企业或者俱乐部股东或投资者出资设立的俱乐部” 关联方(不包括足球训练机构、比赛场馆或训练基地运营机构、体育专项医疗康复机构等)不得使用俱乐部全部或部分名称未经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机构事先书面同意,擅自使用企业名称。 或关联方的名称; 若俱乐部或俱乐部股东或投资者已有名称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原则上应在俱乐部完成2021赛季注册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企业更名手续。 ”
这一要求背后的潜台词是希望体现“独特性”,但问题就在于之前多次提到的,即“俱乐部”和“俱乐部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中国足协所要求的“唯一性”应该是“俱乐部”的唯一性,即中国只有一家同名的足球俱乐部,但“俱乐部公司”未必是唯一的。 在国内工商机关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不会缺少他们。 区别在于类别、类型等,因为工商部门允许“不同行业可以使用一个名称”。 这也是“山东鲁能泰山”更名为“山东泰山”很快得到工商部门批准的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剥夺了俱乐部公司进一步拓展自主品牌运营的资格和机会。 作为“俱乐部公司”,拥有设立二级子公司的完全权利。 到工商部门登记时,要求是“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其他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以其所属公司命名”。 “但这显然与上述要求相冲突。
以曼联为例,请看下面两张图:
第一张图是曼联足球俱乐部成立公司后的演变图,即如何从股份公司转变为有限公司,如何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退市,最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 重点还是在第二张图,就是曼联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旗下的各个二级公司,图中的二级公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例如“有限公司( Co., Ltd.)”就是曼联俱乐部为了自身宣传而专门设立的子公司足球俱乐部运营模式,也被球迷称为“曼联电视台”。 采用公司化运作,现有员工近200人。 根据足协《通知》中的要求,如果不属于“足球训练机构、比赛场馆或训练基地运营机构、体育专项医疗康复机构等”,似乎就不能称为“曼联电视有限公司”
再比如,“有限公司(曼联互动有限公司)”也是曼联俱乐部专门为自身品牌推广、组织球迷之间的各种社交互动等而专门成立的下属二级公司。足协的《通知》中,似乎还没有成立这样一个名字的公司。
至于格雷泽家族接管曼联后专门设立的二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为“(简称穆)拉姆有限公司”足球俱乐部运营模式,根据足协的《通知》,其属于“不合规”公司,因为公司是一家推广曼联品牌并销售赞助商阿迪达斯授权产品的公司,业务遍及全球。 但该公司符合工商部门“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其所属企业名称”的要求。
当然,这对于现阶段中国职业足球和足球产业运营来说并不是什么大问题。 毕竟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公司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未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实我写这么多只是为了说明“足球职业化”并不是简单的“烧钱”。 踢足球不需要体系,但职业足球必须有精密完善的体系。 它需要专门的人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专题、深入的研究,并据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 这不是“拍脑门”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
标签: 足球俱乐部运营模式